第二节深圳周刊《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周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松营总经理:金敏华
被答辩人:柳建勋男,52岁,私营企业主,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城关居委会
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经反复研读其起诉状,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深圳周刊》连载发表的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张君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不发生对被答辩人柳建勋的名誉侵权问题。既然是文学作品,当然允许作者根据创作的需要,对某些情节作出合乎情理的虚构。文中提到的松滋河宾馆和蓝宝力经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被答辩人自动对号入座,是不了解文学创作的规律所致。既然作者的“文学描写全属子虚乌有”,那么,被答辩人所谓“这些文字描写是以安乡县悦蓉宾馆老板柳建勋即本案原告为原型”的说法,就显然是毫无根据的臆断。
“子虚乌有”的描写,何以谈“原型”之有?被答辩人明知安乡并无“松滋河宾馆”,亦无“蓝宝力”其人,又清楚作者对“蓝宝力”的描写是“子虚乌有”即虚构,却诉称该文学作品侵犯了其名誉权,其主张显然自相矛盾,不能成立。而安乡县境内大小宾馆不计其数,悦蓉宾馆只是其中之一,并非仅此一家;柳建勋又与“子虚乌有”的“蓝宝力”无相同之处,所谓“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阅读该文后都很清楚该文所称松滋河宾馆即悦蓉宾馆,蓝宝力即柳建勋”,岂不是天方夜谈!如果按照被答辩人的推论及主张,安乡县境内所有宾馆岂不都可以以“松滋河”自说,所有宾馆业主岂不都可以以“蓝宝力”自居,进而争先恐后提起侵权索赔!其立论之荒谬,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本案所谓名誉侵权并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作家的正常创作活动,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答辩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赔偿答辩人聘请律师发生的费用等损失10000元。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周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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